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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通过立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5-01-08 15:49:00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生达4078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在校生占本学段所有人数的51%。

  此前《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对于“合理”的具体界定,则没有明确说明。也正因如此,很多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部分不重新投入教育。

  “民办学校很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扶持”,教育系统一位内部人士解释,目前民办学校缺少一套健全的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发展的制度体系,也缺少允许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的制度环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此后,包括温州等地都在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比如部分地方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

  “上述多是地方探索,需要国家制度进行统一界定和保障”,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民办学校和国外不同,中国很多民办学校的资金是社会资本投资,投资必然需要收回资本并达到盈利目的。因此,实施分类管理,允许并鼓励学校实现盈利,才会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参与前期草案修改的一位学者透露,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将有望享受更多的财政扶持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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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认为,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审批“沉疴”,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治理“审批难”,是在不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解决“审批多”基础上,政府自我革命的进一步深化,是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关键一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权力法治化,防止权力寻租,营造便利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会议确定,一是推行“一口受理”。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等,不让地方、企业和群众摸不清门、跑累了腿。二是实行“限时办理”。建立受理单制度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部门受理申请要出具受理单,依法依规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防止审批事项久拖不决。探索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让审批提速。三是严格“规范办理”。各部门要对承担的每项审批事项制定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等,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四是坚持“透明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杜绝暗箱操作,给群众一个“明白”。五是推进“网上办理”。各部门要积极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加强国务院部门间、中央和地方间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让地方、企业减少为审批奔波,切实方便群众。用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打造政府服务品牌。

  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学前教育等基本制度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加大对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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