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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渐成贩毒集团重点下手对象 监管有缺失
2013-12-16 12:02:00

  毒品已成为危害人类社会的国际公害。“白色瘟疫”的蔓延,不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可能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辽宁省盘锦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对涉毒案件的新特点进行了一番梳理。

  家族化趋势明显

  记者从盘锦市法院了解到,2010年至2012年,盘锦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毒案件11件。2013年上半年审理涉毒案件32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介绍,在毒品犯罪中,犯罪组织趋于家族化,团伙特征日益凸显。不法分子以家族成员为主,既有夫妻搭档,也有兄弟配合,还有母子结伙;其内部人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既有专门负责联系毒品货源和送货者,也有专门负责分送、回笼毒资的成员。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均为无业人员,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生活不宽裕。为了维持全家几口人的生活开支,张某在尝试过各种零工之后,想出了一个“快速致富”的路子——贩毒。

  2012年5月至8月间,张某共计贩卖冰毒500.31克,贩卖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的麻古4.62克。在忙不过来的时候,张某就指使妻子帮助分送毒品,同年7月至8月间,赵某共计参与贩卖冰毒1.6克。

  2012年8月,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盘锦市中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瘾君子以贩养吸

  在盘锦两级法院审理的涉毒犯罪案件中,许多贩毒人员本身就是“瘾君子”,他们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家业都因吸毒而耗空,而平时又无正当职业,没有正当收入,唯有在吸食毒品过程中通过贩卖部分毒品获取利润,以保证继续吸食毒品的经济来源。

  杜某,最初仅是吸食毒品,后来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也为了方便自己吸毒,最终走上了贩毒的不归路。

  2008年1月到10月,杜某不仅自己贩毒,还让母亲为其提供贩毒资金。与此同时,为了便于运送毒品,她还把自己的丈夫和妹妹拉下水帮其贩毒。

  在不到1年时间里,杜某、其夫魏某贩卖冰毒1798.68克、麻古296粒、摇头丸193粒(重57.05克)、K粉4.30克;杜某的妹妹贩卖冰毒64.59克、麻古1粒(重0.297克);其母参与贩卖冰毒1000克以上。

  在一次购买冰毒过程中,杜某被抓获,其丈夫、母亲等人也相继落网,并被法院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手段隐蔽化

  据盘锦法院的法官介绍,为逃避警方打击,毒品犯罪嫌疑人藏运毒品的手段日趋多样化,交易方式也繁杂多变。

  在毒品犯罪过程中,贩毒分子大多通过转账、汇款或异地存取方式,将毒资转入“上线”指定的账户,再组织“马仔”前往毒源地运输毒品或由“上线”负责将毒品运送至某处交给“马仔”。在这些过程中,毒贩多坐镇幕后遥控指挥。

  在藏毒方式上,除以往常见的人体藏毒和夹带方式外,还陆续出现了邮寄毒品、自驾车运输等贩毒形式。

  吸毒人员王某,为维持平日吸毒的巨额开支,通过“毒友”介绍,联系到广州的贩毒人员,并赴广州购买了350克冰毒和150粒麻古。为掩人耳目,王某将上述毒品通过快递公司托运到盘锦。

  2012年5月19日,王某正准备从快递公司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综合王某多次贩毒的情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毒瞄向未成年人

  从盘锦法院近年审判情况来看,涉毒案件出现贩毒成员及对象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趋势。

  办案法官说,未成年人由于不成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往往成为贩毒集团重点下手对象。与此同时,因为家庭、教育机构监管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不能经受诱惑,一失足成千古恨。

  王某,16岁,是盘锦市某技校在校学生,学习成绩较好,家里也期望他能有一个好的前途。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歌厅认识了王某、马某、刘某等几名“大哥”,殊不知,这几名“大哥”是一个贩毒团伙的主要成员。几名“大哥”通过他人购买冰毒后,指使王某和其他同伙将冰毒称量、分包,由刘某等人向其他人贩卖。与此同时,他们还多次网购大量曲马多进行贩卖。

  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间,该贩毒团伙共计贩卖冰毒230克、曲马多6000余板。该贩毒团伙被抓获后,团伙中十余名成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王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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